关于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作用,大力推进“规改股”“股上市”,助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区金融工作局结合资本市场改革和我区实际,起草了《瀍河回族区资本市场发展专项奖补办法》(征求意见稿),拟提交区政府研究下发。现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4月10日前通过信函、传真、邮件等方式书面反馈我局。
联系人:区金融工作局 晋奕凯
电话:0379-63533733
邮箱:chqjrb@126.com
瀍河回族区资本市场发展专项奖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资本市场改革各项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作用,大力推进“规改股”“股上市”,助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五年行动计划(2019-2023)的通知》(洛政办〔2019〕31号)及《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资本市场发展专项奖补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22〕7号)精神,结合资本市场改革和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企业境内上市支持。我区企业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按照通过河南省证监局辅导验收、通过发行审核、上市交易三个节点,对申报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四条 企业境外上市支持。我区企业申请境外上市的,按照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上市交易两个节点,对申请上市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150万元奖励。
第五条 企业挂牌支持。支持我区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称:四板)挂牌。
1.在新三板基础层成功挂牌的,给予15万元奖励。
2.支持新三板挂牌企业加快培育转板,对经在基础层培育首次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3.直接在新三板创新层成功挂牌的,给予25万元奖励。
4.在四板交易板挂牌的,给予10万元奖励。
5.在四板展示板挂牌的,给予3万元奖励。
第六条 外地上市企业迁入支持。对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地(洛阳行政区域之外)上市公司迁址我区并完成工商登记、纳税登记变更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股权投资支持。各类私募基金和投资公司给予我区非上市企业股权投资支持的(不包括投资设立基金),按照其投资额(以实际到位资金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引导基金份额计算)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项最高奖励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要求和程序
第八条 本办法支持2022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实际发生的项目。原则上次年9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单位向瀍河回族区金融工作局申报。区金融工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审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金融工作局会同区财政局向区政府报送审核意见,待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局直接向申报单位履行拨付手续。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企业境内上市奖励
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河南省证监局出具的辅导情况的无异议函、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出具的受理函、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结果公告、中国证监会同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北沪深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证明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
(二)申请企业境外上市奖励
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文件、境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证明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
(三)申请企业挂牌奖励
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受理函及同意在基础层或在创新层挂牌的函、企业在新三板实现层级变化的证明文件、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
(四)申请外地上市公司迁入奖励
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的证明材料、5年内不迁出的承诺书、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
(五)申请股权投资奖励
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私募基金或投资公司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证明文件、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证明文件、投资合同、支持企业明细(包含被投资企业名称、注册地、投资金额、期限、退出方式等)、资金入账凭证、工商变更证明材料、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申报材料需同时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扫描文件,提供文件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纸质文件按申报项目胶状成册一式两份。
第十一条 企业享受以上奖励政策,5年内将注册地迁出瀍河回族区的,须全额退还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逾期15日不报送申请材料的,取消当年该项资金扶持资格。报送的数据经有关部门复核发现有重大错误的,取消当年该单位相关资金扶持资格。
第十三条 区金融工作局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将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编列入部门年初预算,及时拨付资金。区财政局根据区金融工作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区金融工作局会同区财政局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保证奖补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对虚报材料,骗取、套取奖补资金的,财政部门要追回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其违规信息报送信用平台,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畴。严重失信主体或被市政府通报批评的单位,当年及之后2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项目,不得申报本办法规定的奖补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基金和投资公司须依法进行工商登记,且在国家发改委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管理。私募基金的奖励对象为该支基金的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洛阳市瀍河回族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支持2022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