瀍河回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瀍河回族区财政局 瀍河回族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瀍河回族区脱贫人口、监测对象转移就业交通及劳务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落实省、市、区有关文件意见,按照《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实施细则》(豫人社规〔2021〕4号)、《洛阳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洛财农〔2021〕25号)有关要求,为引导和鼓励脱贫人口、监测对象转移就业,促进就业增收,现将《瀍河回族区脱贫人口、监测对象转移就业交通及劳务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瀍河区人社局 瀍河区财政局 瀍河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21日
瀍河回族区脱贫人口、监测对象转移就业
交通及劳务补助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的决策部署,持续做好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就业帮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健全就业帮扶长效机制,引导和鼓励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劳动力转移就业,促进群众就业增收,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依据《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实施细则》(豫人社规〔2021〕4号)、《洛阳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洛财农〔2021〕2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脱贫享受政策劳动力、监测帮扶对象劳动力
二、申请补贴务工时间期间及申请时间
申请当年的1月1日-12月31日
三、转移就业劳务补助标准
转移就业年收入达到20000元以上,补助个人1000元;转移就业年收入达到15000元以上,补助个人800元;转移就业年收入达到10000元以上,补助个人500元。每户每年补助人数为1人次。
四、外出务工交通补助标准
跨省、市转移就业的脱贫享受政策劳动力、监测帮扶对象,外出务工超过3个月,收入达9000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300元/人,每人每年补助一次。
五、申报流程
1.申请人向村两委提出申请,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工资明细表(银行流水账单)或者转移就业收入证明(附件2),村两委对申请表信息进行初审并公示无异议后,将补助花名册签字盖章递交所属镇(办)社保所。
2.镇(办)社保所核实人员信息并汇总,经镇(办)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区人社局,同时报送电子版。
3.区人社局接到镇(办)上报材料后,应及时按相关程序审批,并将审批后的资料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4.对于经常变换务工地点的打零工者,无法由务工单位提供收入证明的转移就业人员,可由村组长或村干部两人以上为其提供收入证明,村两委初审并公示无异议后,报相关材料申请奖励,务工收入达10000元以上,补助标准按500元执行。
六、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一次性交通补助所需资金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劳务补助所需资金从财政专项资金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补助资金通过审批后通过支农惠农“一卡通”直接发放给受益群众。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脱贫人口、监测对象转移就业交通补助及劳务补助发放工作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镇(办)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实施过程中确保“不漏不重”,及时足额发放补助资金。
(二)加大政策宣传。实施转移就业交通补助及劳务补助是引导和鼓励脱贫人口转移就业,促进群众就业增收有效途径,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健全就业帮扶的长效机制,各镇(办)要多渠道、多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进一步提升群众的政策知晓率和满意度。
(三)各镇(办)要监督各村两委要对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转移就业情况进行严格审核,认真核对转移就业地域信息及收入凭据,建立台账,把补助申请名单在本村主要活动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三天,确保务工信息真实准确,符合申报条件及程序。
八、转移就业交通补助及劳务补助执行期限:从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
附件:1.瀍河回族区转移就业交通补助及劳务补助申请表.docx
2. 证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