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湾街道两项补贴办事指南
(一)自愿申请
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可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二)逐级审核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2.县级残联复核。
3.县级民政部门审定。
(三)公开公示
享受两项补贴对象的信息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动态调整,接受社会监督。
(四)补贴发放
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申请当月起计发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到其银行账户。
(五)定期复核
有下列情况的,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1.残疾人死亡;
2.残疾人户籍迁出本市;
3.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4.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