瀍河回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执法大队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权限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执法大队对瀍河行政区域范围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事项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执法大队在委托权限内以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事项:
(一)行政检查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行使行政检查权,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二)行政处罚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三、双方权利义务
1、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执法大队只能在委托权限和委托事项范围内,以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执法大队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执法大队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执法大队在委托权限及委托事项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执法大队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4、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执法大队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委托事项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5、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执法大队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解除与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委托关系。
四、委托期限
从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人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在委托执法期间,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双方按照新的相关规定重新签订委托书对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作出相应变更或补充。)
委托行政机关: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李克伟 职务:局长
地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九都东路18号
组织机构代码11410304760208461Y
受委托组织: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 齐文超 职务:大队长
地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九都东路18号
组织机构代码 12410304053356094D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行政机关、受委托组织各执一份,由委托行政机关报本级法制机构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