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瀍河回族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合理控制工程投资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区财政局结合上级相关制度和我区实际,起草了《瀍河回族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提交区政府研究下发。现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8月25日前通过信函、传真、邮件等方式书面反馈我局。
联系人:区财政局 侯俊云
电话:0379-63963990
邮箱:chqtzps@126.com
瀍河回族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合理控制工程投资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等区本级预算单位负责实施的全额使用区本级财政资金、区本级财政资金负责兜底及其他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使用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上级财政部门专项补助资金比例超过30%且兜底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通过交工或竣工验收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形式等进行的增加投资的调整和修改。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建设程序,实行全过程投资管控,以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以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经审查部门批准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作为组织项目建设的责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把前期工作关口,图纸设计、工程量清单编制等应当一次性到位,确保各分项工程控制在相应概算之内,要制定工程变更内控制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工程变更管理规范有序。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不得肢解工程变更规避审批。工程建设中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第七条 工程变更按照变更造价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变更,变更造价以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变更预算为准。
(一)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造价在1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为一般工程变更;
(二)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造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为较大工程变更;
(三)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工程变更。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八条 工程变更审查单位的职责
一般工程变更和较大工程变更由项目行政主管单位组织审查。重大工程变更由项目行政主管单位作为牵头单位组织会审。
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区财政局为重大工程变更会审的固定参加单位,其余参加单位由项目行政主管单位根据工程性质和职能分工确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第九条 实施工程变更相关单位的职责
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审核及上报,督促工程变更审查意见的落实,负责各类工程变更资料的台账整理和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保证所提交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 变更内容
第十条 工程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中错、漏、缺项引起的调整;
(二)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三)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四)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五)经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产生的工程变更。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调整、合同约定的材料价格调整导致的工程造价增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范围,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不计入工程变更的总金额。
第四章 变更申报、会审和审批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项目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方案、内容、造价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变更审查申请函。审查申请函须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变更原因、责任分析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等;
(二)经项目建设单位签章的工程变更申报表;经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同意的工程变更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表、预算书等;
(三)工程变更部分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工程变更部分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设计方案、图纸、工程联系单或技术核定单等;
(四)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变更现场影像图片资料等;
(五)会议纪要及预算复核报告等。工程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对变更方案的必要性和经济性进行论证,形成会议纪要,并委托结算造价咨询机构对变更预算进行复核;
(六)责任追究意见。非客观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须附对相关单位的责任追究意见;
(七)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第十二条 审查及会审程序
(一)工程变更审查及会审由项目行政主管单位牵头组织。
(二)工程变更会审主要就申请变更内容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变更责任追究等情况进行审查。需要进行现场确认的,会审单位应当对现场进行踏勘。申报的变更造价只作为分级管理的依据,工程变更的工程量和造价,最终以竣工结算审核结果为准,竣工结算审核结果应不超过申报数额。建安工程费中,各分项工程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对应的概算批复金额。
(三)会审牵头单位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会审会议。会审单位的审查意见应在会审会议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会审牵头单位。会审单位半数以上(含)不同意的,变更不予认可。
(四)对于会审单位会审通过的工程变更项目,需项目建设单位重新复核或另行补充资料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完善,逾期不予受理。变更资料齐全后,会审牵头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印发变更会审纪要。
第十三条 审批程序
一般工程变更:由项目行政主管单位组织工程变更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分管副区长审批后。
较大工程变更:由项目行政主管单位组织工程变更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区政府报告,由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批后,报区长审批。
重大工程变更:由项目行政主管单位组织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和其他相关单位会审,会审结果由项目行政主管单位向区政府报告,由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批后,报区长审批。
第十四条 根据审批意见,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变更,并留存施工影像、图片等相应资料。
第五章 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对遇到自然灾害紧急情况,或出现危及人身、重大财产、项目安全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时,可参照应急抢险工程相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区政府有特殊紧急要求的应急工程,可先实施,后补办手续。
第十六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的工程变更,原则上不予认可。会审通过的同一项目,原则上不予再次变更。严禁将工程变更内容进行拆分申报。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涉及重大方案变化及概算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将重大方案变化报请区政府同意后,按照相关要求由区发改委进行概算调整。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未按程序批准的,概算审批部门不得调整概算;在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其变更引起的相关费用,财政部门不予认可。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按照先追责、后审批的原则,凡非客观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项目建设单位须分析原因,依据相关规定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明确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措施后,方可履行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参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对勘察设计单位责任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纪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使用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经实施的工程变更和已竣工项目,按照瀍政办〔2020〕5号文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