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进入适老模式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瀍河资讯
公示公告

关于瀍河回族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4-07-25浏览次数:1791


为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进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助力推进全区城市转型高质量发展,区财政局结合上级相关制度和我区实际,起草了《瀍河回族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提交区政府研究下发。现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8月25日前通过信函、传真、邮件等方式书面反馈我局。

联系人:区财政局  侯俊云

电话:0379-63963990

邮箱:chqtzps@126.com


瀍河回族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城市转型高质量发展,服务我区经济建设中心工作,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进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8〕21号)、《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豫建〔2018〕161号)、《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 是指经发改部门立项的,使用区本级财政资金及其他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具体包括:使用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上级财政部门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四条  由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等区本级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实施的以下项目纳入财政评审范围:

(一)工程建设项目:须在当年区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具体包含:招标控制价、竣(完)工结算;项目概算中包含的构成项目组成部分的大中型设备、材料采购;项目概算中包含的有相应标准的勘察、设计、监理等费用;

(二)非工程建设项目:预算金额在当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形成固定资产的货物类项目和信息化项目;预算金额在当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有相应标准的专项服务类费用,如规划费、考古勘察和文物发掘费等;

(三)上级文件明确要求进行评审的项目。

第五条 以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财政评审范围:

(一)土地收储、房屋征收及地面附属物补偿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二)不在财政评审范围内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该类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采取市场询价、委托第三方评审或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采购预算价;

(三)财政部门已出台相关支出标准的项目。此类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标准执行;

(四)涉密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有相应资质的专家或机构进行会审确定采购预算价;

(五)在当年区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


第三章  非工程建设项目评审

第六条  纳入财政评审范围的非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政府采购计划前,提交询价记录、项目计算书等,由评审中心对预算金额进行评审,按评审意见下达采购预算。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和支付款项。


第四章  工程招标控制价评审

第九条  在当年区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按照规定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选择和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经财政部门出具稽核意见后,建设单位发布招标控制价进行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工程预算经财政评审后,如无特殊情况,审减额超过送审造价20%的,将核减项目单位的年度项目预算。

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稽核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反馈至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与造价咨询单位的合同中明确以下条款: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中价协〔2012〕011号)提交编制成果。并在合同中明确质量要求及保证措施。


第五章  工程变更签证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控制工程造价,经过招标采购的中标价是项目建设单位支付进度款的基础,是财政部门安排支出预算的依据,如无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三条  项目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签证时,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瀍河回族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相关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主管单位将审查结果报分管区长审批;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造价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主管单位应及时将变更签证审查结果向区政府报告,由主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批后,报区长审批;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行政主管单位组织区发展改革委、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和其他相关单位会审,会审结果由项目行政主管单位向区政府报告,由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批后,报区长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变更累计超出已批复项目概算或投资计划10%的,建设单位还须重新履行审批程序,报概算审批部门申请调整项目概算或追加投资计划。


第六章  工程结算评审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具备结算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上报竣工结算,由相关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结算审核。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如实上报竣工结算,不得高估冒算。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施工单位虚报结算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经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的结算报告,由财政部门稽核出具稽核意见后进入付款程序。需评审而未经过评审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支付工程尾款。


第七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单位职责:

(一)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申报预算,对预算执行承担主体责任,积极配合财政评审工作;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二)建设(项目)单位在项目报送时,应一次性报齐相关

评审项目及资料,且报送资料需定稿,在评审过程中,不接受项目调整或变更,建设单位同时对所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三)建设(项目)单位对报送的评审资料应有编制人及编制单位的签字、盖章,并且有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与造价咨询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审核时限等内容;

(五)严格控制项目规模,对重大变更签证的经济合理性等要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变更签证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六)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规定,确保建设项目档案规范、完整保存;

(七)建设(项目)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注明以下条款:施工单位承诺接受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的结算审核结果,如财政部门稽核后对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的审核结果有调整的,以财政部门稽核意见为准。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职责:

(一)对建设(项目)单位申报的预算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和汇总,督促预算单位配合财政评审工作;

(二)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投资批复及调整要求,监督建设(项目)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实施项目,避免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

(三)对建设(项目)单位超出规定限额的变更签证进行审

批,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上报市政府审批;

(四)对建设(项目)单位项目建设情况、公示情况及档案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五)依据评审结论,督促建设(项目)单位执行和整改;

(六)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一条  造价咨询单位责任:

(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独立执业,确保财政资金的严肃性和安全性,对其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二)选择素质高、协调能力强、业务水平高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为评审质量提供人员保障;

(三)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严格落实制度,保证审核质量;

(四)按照相关规定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合同;

(五)造价咨询单位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制定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相关制度;

(二)财政支出科室负责预算安排,评审中心负责组织财政评审工作,并加强与项目建设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的沟通、协调;

(三)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动态管理和考核。


第八章   监督措施

第二十三条  区审计部门在每年的审计计划中安排专项审计,并视情况进行随机抽审。对于审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等单位的违规违纪问题,将按程序上报纪检、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相关的文件中与此文件内容不一致,以本文件为准。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