瀍河回族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瀍河回族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对我区禁养区进行调整。
一、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6.《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二、禁养区范围
(一)瀍河回族区建成区及镇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1.瀍河回族区建成区:东至二广高速西侧;西至行政区划边界;南至洛河北岸;北至310国道包含马坡社区、小李村社区、马沟社区、拦沟社区、十里铺社区、吕庙社区村庄用地。
2.人口集中区:盘龙社区。
(二)河流。
洛河瀍河区段堤防堤脚外50米,瀍河瀍河区段、中州渠瀍河区段堤防堤脚外30米。
三、管理要求
1.禁养区严禁新建规模养殖场,已存在的养殖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行。
2.饮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参照《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52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