瀍政复终止字〔2021〕第4号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洛阳市XX局瀍河XX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XXXX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经调解,现申请人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