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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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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九都东路南侧地块征迁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
关于九都东路南侧地块征迁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的决定
瀍政〔2021〕3号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品质,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区政府将实施九都东路南侧地块征迁项目。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9〕2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将对九都东路南侧地块征迁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九都东路南侧地块征迁项目东至焦柳铁路,西至启明南路,南至下园东路,北至九都东路,四至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地面附属物。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部门:瀍河回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签约搬迁期限: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通告。
五、征收实施期间,在征收范围内不得有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违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六、本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