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瀍河资讯
公示公告

关于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2-06-16浏览次数:3873


为贯彻落实《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发展实施方案通知》(洛政办〔2021〕37号), 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瀍河回族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发展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对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2年6月16日至7月16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社会各界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区卫健委。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卫健事业的理解和支持!

联系人:韩曙

联系电话: 0379-63950728

电子邮箱: chjsx2022@163.com



瀍河回族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通知》(洛政办〔2021〕37号)精神,促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省委切实抓好“一老一小”全生命周期强化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工作任务要求,以人民为中心,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引领作用,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聚焦“一老一小”,积极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2021年底全区千人托位数达到1.47个,2022年全区要建成1家示范性婴儿照护服务机构(又称托育机构)。到2025年每3至5万人口居住社区范围,至少配建1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瀍河乡、白马寺镇、各街道至少建有1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推动普惠幼儿园开设2--3岁托班,到2025年全区千人托位数达到6.26个,覆盖全区城乡的多元化、多样性、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进一步得到满足。

二、重点任务

(一)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

1. 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办理,地价按教育用地评估确定。允许在不调整规划情况下,由企业利用城镇现有闲置且符合卫生、安全防护等标准的设施进行改造建设,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国有营业场地允许优先考虑托育机构建设,可限定租赁用途,以优惠租赁价格提供给托育机构,营业场地的租赁期限一般约定在3年以上。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瀍河乡、白马寺镇、各街道,瀍河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2. 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凭区卫健委的备案回执,可申请用水、用电、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区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按照规定享受非营利组有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实行分离办理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托儿所等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托育机构责任险和婴幼儿托育服务意外险。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民政局,瀍河乡、白马寺镇、各街道,瀍河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瀍河税务局

3.加强社区公立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布局。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中,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用房纳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构建婴幼儿照护15分钟服务圈,将公立普惠性照护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利用社区资源协调设置托育机构室外活动场地,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在新建居住区时,应同步配建按照省、市规范规划和建设标准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新建配建幼儿园时,应同步配建、验收0-3岁婴幼儿托育机构空间;在新建规划建设居住社区级综合服务中心时,应同步配建、验收0-3岁婴幼儿托育机构空间,可与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等设施合建;老旧小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工作,通过建设、购置、租赁等方式,完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设施。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瀍河乡、白马寺镇、各街道,瀍河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大民生办公室

4.大力培育发展多元化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鼓励托育服务需求较大的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在自有场地内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强职工单位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能力,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引进具有一定示范带动能力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条件的社区、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商务楼区域和用人单位,建立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连锁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区域内3-6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招收2-3岁的幼儿,开设托班或扩大托班规模,实行托幼一体化管理有效衔接,发挥专业资源集聚优势,统筹托幼服务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教体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瀍河乡、白马寺镇、各街道

5.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含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国家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行动。引导参与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行动的企业,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和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价格。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卫健委

6.培育新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消费业态。选取已备案且服务规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探索发行婴幼儿照护服务体验券,引导群众通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婴幼儿照护,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产业发展。

责任单位:区卫健委,瀍河乡、白马寺镇、各街道

(二)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

1.强化建设标准。根据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规划、设计、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配备设备、设施和人员。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及有关行业标准和规定。

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区住建局

2.规范登记备案。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应当在机构所在地区级机构编制部门(公办非营利性)、民政部门(民办非营利性)或市场监管部门(营利性)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机关要及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信息通报给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并推送至同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已在相关部门注册登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场地证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备案抽查通知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区卫生健康部门接收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有材料后,对符合建设设置标准和服务管理规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备案,并对备案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公示;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卫健部门要定期将已备案的和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通报给原登记管理机关。

需变更登记事项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委、区住建局

3.严格规范管理。严格落实国家托育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包含联动巡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质量评估、动态管理等在内的综合监管机制;对托育机构的登记备案信息、质量评估情况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瀍河乡、白马寺镇、各街道,瀍河公安分局、瀍河消防救援大队

4.加强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瀍河乡、白马寺镇、各街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压实托育服务机构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日常检查制度、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和质量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质量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依法依规追责。

区公安、市场监管、民政局、卫计监督等单位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虐童、性侵儿童等行为零容忍,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终身禁入;区消防救援机构要将主管部门提供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信息管理,适时指导主管部门抽查、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动相关部门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开展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区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保安配备、监控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安全防护制度等事项进行监督督导;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综合指导相关部门开展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安全工作落实监管职责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中心等机构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对财政资金支持的托育机构,其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审计局,瀍河公安分局、瀍河消防救援大队,瀍河乡、白马寺镇、各街道

5.强化托育机构安全健康主体责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加强卫生保健工作,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生活环境。要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家长监督作用。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监控报警系统要确保24小时设防,实现主出入口、婴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等视频监控全覆盖,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开放视频监控场景,接受婴幼儿家长监督。

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区民政局,瀍河公安分局、瀍河消防救援大队

6.加强托育机构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支持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妇幼保健专家和幼教专家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等编制培训大纲和讲义;区教体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培养,利用专业教培机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等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指导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等相关教培机构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人社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等体制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困难职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人员创造就业创业环境,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申报比例原则上按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照护婴幼儿人数与公益性岗位100:1的标准确定。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并交纳社会保险。

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区教体局、区人社局

(三)加强支持和指导,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1.全面落实产假及相关政策。严格落实《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依法保障职工产假、护理假期间待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

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妇联

2.加强对家庭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开展婴幼儿母亲科学育儿知识培训工作。针对婴幼儿生活照料、保健护理、个体发展等情况,由妇幼保健机构牵头组建科学育儿指导团队,进行师资培训。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和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妇儿之家、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工作平台,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区计生协会、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

3.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疾病防控、卫生健康安全防护等服务。

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区计生协会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瀍河乡、白马寺镇、各街道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作为民生实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依据辖区常住人口规模、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条件制定具体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规划,确定年度建设项目和工作目标,积极组织实施。

(二)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建立瀍河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协调机制,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总召集人,区政府办和区卫健委负责同志为副召集人,区大民生办、区发改委、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应急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瀍河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瀍河消防救援大队、瀍河公安分局、瀍河税务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公示公开办事指南,建立推进台账,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国家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政策、优惠措施和规范要求,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宣传科学养育知识,提高科学养育水平。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创建活动,探索开展品牌连锁机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中心、幼儿园托班、单位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等试点工作,大力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四)强化督导落实。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政策标准、规章制度落实到位。要发挥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引导各托育机构健康发展。要研究制定托育机构服务评价标准,通过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评估等途径开展综合评估评价,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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